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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检的公告

发表时间:2017/5/6 16:10:47

 

截止6月30日,全市尚有部分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2010年度企业年检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六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第24条和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》第四条的规定。现责令其于2011年8月10日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。逾期仍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企业,依据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》第十九条的规定自8月11日起予以公告(公告名单见青岛红盾信息网和我局及所辖各分、市局公告栏,地址附后),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仍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,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, 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登记行为将受到限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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